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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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河北省委办公厅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邯郸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冀办字[2015]17号)和市编办《关于拟订市政府部门“三定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设置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    
一、主要职责
   
(一)贯彻执行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、市委、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、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,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。
   
(二)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、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,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。
   
(三)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,督促检查落实情况,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   
(四)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;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。
   
(五)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,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,参与协调民族稳定工作。
   
(六)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、村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,并监督实施。
   
(七)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乡、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;组织协调民族乡、村科技发展、对口支援、经济协作等有关工作。
   
(八)负责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、整理、出版有关工作。
   
(九)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;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。
   
(十)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、教育和使用工作。
   
(十一)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,依法保护公民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,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,促进宗教关系和谐。
   
(十二)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,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;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,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;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。
   
(十三)负责引导、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,防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、违法活动,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。
   
(十四)负责指导、协调、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、慈善事业。
   
(十五)负责指导县(市)区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稳定的问题。
   
(十六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联系方式:
地址: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政府综合楼
电话:0310-31116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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